众所周知,工程机械的交易均为大金额交易。那么在这种大金额的交易下,合同是其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特别是一些融资租赁合同与设备租赁合同,更是需要行业人搞得透透彻彻。那么在签署合肥破碎机租赁合同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合肥破碎机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以下3点:
1、票据的开具
根据相关的规定,开具票据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一般的交易双方可能更注重的是对于合同款项支付时间的约定,却会忽略对于票据开具的时间和条件的约定。尤其是工程机械行业,因其付款周期长,票据开具时间的不确定性更容易产生纠纷。实践中常遇到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具票据和支付货款的先后顺序,而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票据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实,从合同义务种类来说其充其量也只是一项从给付义务而已。因此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只有在被认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才能够导致合同抗辩权的产生。
所以,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票据开具的顺序和条件,一方不能以相对人未开具票据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事由;如果合同对于开具票据有所约定,则可以用来作为抗辩事由。因此交易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对票据的交付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如一方违反此规定,除可据此抗辩外,还可主张因其违反票据交付义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2、明确设备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对一些重点设备名称、型号等问题进行确定,但往往大家会忘记去确定这件设备的零部件的情况如何。因为工程机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是由若干机体及其他零部件组成,或是同一型号的设备因客户需求也会出现不同的构造;而有些设备是可分的,同时也没有统一标准规范,它的高度或吨位重量都是可以分开组合的,这时候交易双方就要对设备所包含的附属部件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就有明确的主张依据。
3、明确保证金的作用
我国法律对保证金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交易中,常见的保证金类型一般为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是应用于租赁性质的合同当中,如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交纳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承租人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出租人退还保证金,双方按当年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赁等各项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约定可知,此类租赁保证金具有预付部分租金、双方当事人清结合同履行和返还租赁物所需费用的备用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备用金、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终止时予以退还的性质。
以上就是合肥破碎机租赁给大家编辑整理的关于机械设备租赁在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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